但何时结束“训政”,开始“宪政”, 国民党一拖再拖。 1932年12月,国民党第四届第三次中央执行委员会召开,孙科等提议依孙中山《建国大纲》的规定,应从速起草宪法,召开国民大会,要“结束党治,还政于民”。
1933年1月,宪法起草委员会成立,对中央全体会议通过的25条原则经过研究,反复修改7次, 完成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的制定。1936年5月5日,国民政府公布了这份宪草,所以又称《五五宪草》。
《五五宪草》分为 “总纲”、 “人民之权利义务”、“国民大会”、 “中央政府”、 “地方制度”、“国民经济”、“国民教育”、“宪法这实施和修改”共8章。 其主要特点是:第一,实施“权能分治”原则,即“政府有能、人民有权”的原则。第二,实行“五院制”,以国民大会执掌中央政权,以“总统”及行政、立法、司法、考试及监察五际执掌政权。行政院对“总统”负责,“总统”对“国民大会”负责。
既然要依法办事,至少在表面上要说得过去。比如,曹锟贿选成为千古笑谈,但正如有人所说,曹锟所以贿选,至少说明那张选票值点钱。
只要对“国大”的历史有一点了解,都应该看出,胡适给出的会议合法的理由是很牵强的。胡适是按照1948年的“行宪国会” 计算代表任期的,为什么要按照“行宪国会”,而不是按照1946年“立宪国会” 计算代表任期呢?
很多的时候,有些话是不是有道理,是不是有说服力,不光是要看话本身,还要看这话是谁说
第612章 维持“法统”(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