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民国风云人物演义

首页
关灯
护眼
字体:
第144章 天坛宪法草案
   存书签 书架管理 返回目录
   第三十三条 国会常会于每年三月一日开会。
    第三十四条国会临时会之牒集,于有左列情事之一时行之:
    一、两院议员各有三分一以上之请求;
    二、国会委员会之请求;
    三、**认为必要。
    第三十五条国会之开会及闭会,两院同时行之。
    一院停会时,两院同时休会。
    众议院解散时,参议院同时行之。
    第三十六条国会之议事,两院各别行之。同一议案,不得同时提出于两院。
    第三十七条两院非各有议员总额过半数之列席,不得开议。
    第三十八条两院之议事,以列席议员过半数之同意决之。可否同数取决于议长。
    第三十九条国会之议定,以两院一致成之。一院否决之议案,同一会期内不得再行提出。
    第四十条两院之议事公开之,但得依政.府之请求或院议秘密之。
    第四十一条众议院认大总统、副总统有谋叛行为时,得以议员总额三分二以上之列席,列席员三分二以上之同意弹劾之。
    第四十二条众议院认国务员有违法行为时,得以列席员三分二以上之同意弹劾之。
    第四十三条众议院对于国务员,得为不信任之决议。
    前项决议用投票法,以列席员过半数之同意成之。
    第四十四条参议院审判被弹劾之大总统、副总统及国务员。
    前项审判,非以列席员三分二以上之同意,不得判决为有罪或违法。
    判决大总统、副总统有罪时,应黜其职,其罪之处刑,由最高法院

第144章 天坛宪法草案(5/11)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