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解职。
惩戒条规,以法律定之。
参政院
第四十九条参政院应大总统之咨询,审议重要政务。参政院组织,由约法会议议决之。
会计
第五十条新课租税及变更税率,以法律定之。现行租税,未经法律变更者,仍旧征收。
第五十一条国家岁出岁入,每年度依立法院所议决之预算行之。
第五十二条因特别事件,得于预算内预定年限,设继续费。
第五十三条为备预算不足或于预算以外之支出,须于预算内设预备费。
第五十四条左列各项支出,非经大总统之同意,不得废除或裁减之:
一法律上属于国家之义务者;
二怜法律上之规定所必需者;
三履行条约所必需者;
四陆海军编制所必需者。
第五十五条为国际战争或战定内乱及其他非常事变,不能召集立法院时,大总统经参政院之同意,得为财政紧急处分;但须于次期立法院开会之始,请求追认。
第五十六条预算不成立时,执行前年度预算;会计年度既开始,预算尚未议定时亦同。
第五十七条国家岁出岁入之决算,每年经审计院审定后,由大总统提出报告书于立法院,请求承诺。
第五十八条审计院之编制,有约法会议决之。
制宪程序
第五十九条中华民国宪法案,由宪法委员会起草。
宪法起草委员会,以参政院所推举之委员组织之。其人数以十名为限。
第六十条中华民国宪法案,经参政
第148章 袁记约法(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