氏先说,查山东沿海,都已开为商埠,此次贵方提出各处,近于内地,不通海道,轮船不能进出,不合开埠条件。
讨论后,日使允先撤回,调查后再议。
先议开矿问题,日使谓山东煤矿、铁矿都有,久藏于地,不使开采,殊为可惜,若中日合办开采,彼此有利。
我方答以本席亦同有此意,但贵方所提各矿,均已由人民领得开矿执照者,未便取消。
日使谓,听说贵国商民,往往领得执照,取得利权,永不开采,此种利权应即取消,另给他人。
陆氏答,我国商民请领执照,亦定有限期,若逾限不勘测,亦予以撤销。
余又补充说,亦有斟酌情形,在限期未满即行撤销者,惟中国商民集资不易,政.府为体恤民艰,定限较长,不能若贵国商民之踊跃投资可比。
陆又云,贵方所提各处,都没有逾限,故不便撤销。
日使请主管部再行详查,如有逾限不事勘测,或确知其无力集资开采者,应依法撤销,此是各国通例,并非优于日本也。
后由商部清查撤销一处,允与日本合办,惟声明须按照中国矿业条例。
越数日,日使能支拐杖而行,会议仍迁回外部官邸,然答案已改了三次矣。
每件议案,总须磋商两三次,故屡改答案,请示总统而行。
在移回外部会议时,日使即说,上次会议关于胶澳租借地内权益问题,尚未解决,今日先将这问题解决如何?
陆氏坚持不允先议。
日使问为何理由?
陆氏答以总要有了相对事实,才能决定承认
第163章 曹汝霖之苦衷(1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