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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风云人物演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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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6章 人权与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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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期满。则由人民选举其县官。……
    革命政府之对于此自治团体只能照约法所规定而行其训政之权。
    “又过了一年之后,当民国十三年四月中山先生起草《建国大纲》时,建设的程序也分作三个时期,第二期为“训政时期”。但他在《建国大纲》里不曾提起训政时期的“约法”,又不曾提起训政府期的年限,不幸一年之后他就死了,后来的人只读他的《建国大纲》,而不研究这“三期”说的历史,遂以为训政时期可以无限地延长,又可以不用约法之治,这是大错的。
    “中山先生的《建国大纲》虽没有明说‘约法’,但我们研究他民国十三年以前的言论,可以知道他决不会相信统治这样一个大国可以不用一个根本大法的。况且《建国大纲》里遗漏的东西多着哩。如廿一条说‘宪法未颁布以前,各院长皆归总统任免’,是训政时期有‘总统’,而全篇中不说总统如何产生。又如民国十三年一月国民党第一次代表大会宣言已有‘以党为掌握政权之中枢’的话,而是年四月十二中山先生草定《建国大纲》全文廿五条中没有一句话提到一党专政的。这都可见《建国大纲》不过是中山先生一时想到的一个方案,并不是应有尽有的,也不是应无尽无的。大纲所有,早已因时势而改动了。(如十九条五院之设立在宪政开始时期,而去年已设立五院了。)大纲所无,又何妨因时势的需要而设立呢?我们今日需要一个约法,需要中山先生说的‘规定人民之权利义务与革命政府之统治权’的一个约法。我们要一个约法来规定政府的权限:过此权限,便是‘非法行为’。我们要一个约法来

第556章 人权与约法(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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