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革命方略》,到民国十二年(一九二三)的《中国革命史》,中山先生始终主张一个“约法时期”为过渡时期,要一个约法来‘规定人民之权利义务,与革命政府之统治权’。
“但民国十三年以后的中山先生完全取消这个主张了。试看他公布《建国大纲》的的宣言说:辛亥之役,汲汲于制定临时约法,以为可以奠民国之基础,而不知乃适得其反。论者见临时约法施行之后,不能有益于民国,甚至并临时约法之本身效力亦已消失无余,则纷纷然议临时约法之未善,且斤斤然从事于宪法之制定,以为藉此可以救临时约法之穷。曾不知症结所在,非由于临时约法之未善,乃由于未经军政、训政两时期,而即入于宪政。
“他又说:可知未经军政、训政两时期,临时约法决不能发生效力。
“他又说:军政时代已能肃清反侧,训政时代已能扶植民治,虽无宪政之名,而人人所得权利与幸福,已非口宪法而行专政者所可同日而语。
这是中山先生取消‘约法之治’的理由。所以他在《建国大纲》里,便不提起‘约法’了。
“《建国大纲》里,不但训政时期没有约法,直到宪政开始时期也还没有宪法。如第二二条云:宪法草案当本于建国大纲及训政、宪政两时期之成绩,由立法院议订,随时宣传于民众,以各到时采择施行。
“宪法草案既须根据于训政、宪政两时期的成绩,可见“宪政时期”还没有宪法。但细看大纲的全文,二二条所谓“宪政时期”乃是“宪政开始时期”的省文。故下文二三条说:全国有过半数省分达至宪政开始时期,——即
第557章 知难,行亦不易(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