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训政之时期所以为专制入共和之过渡所必要也。
“我们姑且让一步,姑且承认共和是要训练的。但我们要问,宪法与训练有什么不能相容之点?为什么训政时期不可以有宪法?为什么宪法之下不能训政?
“在我们浅学的人看起来,宪法之下正可以做训导人民的工作;而没有宪法或约法,则训政只是专制,决不能训练人民走上民主的路。
“‘宪法’是什么东西?
“柏来士(Biyce)在他的不朽名著《美洲民主国》里说:‘一个国家的宪法只是那些规定此国家的政体并规定其政府对人民及人民对政府的各种权利义务的规律或法令。’(页三五)
“{麦金托虚爵士(Si
James McI
tosh)也说,‘凡规定一国高级官吏的最重要职权及人民的最根本的权利的基本法律,——成文的或不成文的,——便是一国的宪法。’(见于他的Law of Natu
e a
d of Natio
s)(页六五)
“中山先生也曾主张颁布约法“以规定人民之权利义务,与革命政府之统治权”。这便是一种宪法了。
“我们实在不懂这样一部约法或宪法何以不能和训政同时存在。我们须要明白,宪法的大功用不但在于规定人民的权利,更重要的是规定政府各机关的权限。立一个根本大法,使政府的各机关不得逾越他们的法定权限,使他们不得侵犯人民的权利,——这才是民主政治的训练。程度幼稚的民族,人民固然需要训练,政府也需要训练。人民需要
第557章 知难,行亦不易(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