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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大明新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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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章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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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十顷于里中,以岁给宗族,虽至贫者不复有寒馁之忧”。他们把这些田地捐赠给自己的宗族,并且订立了十三条规矩,这样一来,就算是本族的穷苦人家,也能够生存下去。
    从那以后,不仅仅有义田,还有了义学。有族中有钱的人捐出来的天地出产,可以供贫苦子弟就学。
    除了义田、义学之外,甚至还有义冢,用来埋葬本宗族的穷苦之人,不至于死后连丧事都办不起。
    这种义田的发展,让宗族势力重新又膨胀了起来,宗族势力成为朝廷管理的衍伸和补充。
    不过这个时代,宗族势力并没有断人生死的权力。就连朝廷要报死刑,最少要布政司以上级别才能定刑,京城还要上报到大理寺和刑部。
    所以刘氏族长将毛氏沉猪笼是完全违法的,也就是偏远地区,才能有这样的事。
    真正的族长可以断人生死,那是几百年后雍正时期才有的制度。
    雍正时期,曾经要求各省推行保甲法。
    保甲法要求每个宗族中挑选一人担任族正,也就是实际管理宗族事务的人士,第二年又制定了一条规章制度——“恶人为尊长族长致死免抵”。
    也就是说,族中的族长、尊长可以杀死本族中的坏人而不用负担“法律责任”,不用以死来赔偿。这就给予了族长极大的生杀予夺的权力,宗族的权力得到迅速的膨胀。
    所以沉猪笼这样的事在清朝很多,在明朝却很少有。
    朱瞻基并没有急着回信,今日是端午节,大臣们要过节,他也要过节。
    今日他就请了自闭后宫的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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