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多简化至只保留纳征。
男女订立婚约:结婚前的约定,订立男女之间的婚约。
过去汉族青年的婚姻多由父母包办,大都是父母从小就给订了婚,有的还指腹为婚。即孩子还未出生,双方父母就为他们确立婚姻关系。
同姓不婚:即同一姓之男女不相嫁娶,始于西周初期,是周民族实行族外婚时遗留下的规定。春秋时。人们同姓婚会造成后代畸型及不育已有进一步认识,但同姓婚配仍在贵族中时有发生。
战国后,以氏为姓,汉代以后,姓氏不分,因而同姓不婚多有不禁。至唐代,对同姓婚又循古制,予以禁止。宋、元一宗唐律,同姓为婚乾杖而离之。
明、清时地域更大,人口众多。早成为以地域为基础的社会,取代了原先以血缘为基础的氏族。故《明律例》与《清律例》均分同姓、同宗为二,中表面规定两者皆禁止通婚,实际同姓而不同宗也可以结婚。清末册律,将同姓不婚与亲属不婚合并。只禁止同宗结婚。
订婚前要请媒人到女家去求婚。订婚时,由男方给女方一些财物作“订礼”,结婚时女方也要带给男家很多财物,叫“陪嫁”。
在现代社会订婚在法律上是属于一种契约行为,这是一种身分契约。此身分契约具有几点特性:
1,婚约的订立不得代理,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亦即。婚约必须男女双方彼此合意才可成立。
2,具有法定的订婚能力者,才能从事订婚行为。法律上对於订婚能力的界定是以年龄为标准:男满十七岁,女满十五岁即具订婚能力。若违反此规
第一千零五十章 订婚(一)(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