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五百二十二章 失去联系(‘五四’青年节快乐!)
,社会就不可能成为一个完整的社会,儒家正是出于这样的认识,才将“商”作为社会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加入到“士农工商”的行列中来。
在“士农工商”以外。僧道尼、奴仆(尤其是太监)、盗贼、乞丐、娼妓、优伶、王八、吹鼓手(乐师)等等,才是儒家真正鄙视和反对,并将其打入社会最底层的(僧道尼、太监之流除外。因其存在的特殊性和往往受到帝王的重视,儒家只能偶尔地打击一下。多数时间只能以清高的鄙视和不屑来获得精神上的胜利)。
明清年代常常将犯了重罪的家族贬为贱民,改为贱性。只允许从事上述的一些贱业作为处罚,即可见一斑。
儒家的划分依据其实是很容易理解的,就是从事生产活动并产出实际的社会产品的地位高,任何不从事生产活动,没有产出的地位低(当然帝王将相、各级官员、儒生士子等占据了统治阶层的是除外的)――他们的存在消耗了有限的社会资源,需要更多的劳动人口来供养,站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这样的理论是有其先进性和必然性的。
商业的行为本身并不会产出任何社会产品,然而于社会又是必需的,所以儒家将“商”摆在了最后的一个社会必需阶层地位。一方面承认其存在的必要性,另一方面又限制其展。
在封建社会的环境下,“商”本身也存在着相当大的历史局限性,“商”的展受到很多方面的制约,商业流通的基础是运输,但是由于交通工具的落后,商业运输的成本是相当高的。6路运输主要依赖人力和畜力,人吃马嚼,度又慢,消耗巨大,更不要说越过复杂地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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