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的内容、性质、功用,分门别类,依事编排,并将这种体例冠名为“条法事类“。在敕、令、格、式四种法律形式并行和编敕的基础上,将敕令格式以“事“分类统一分门编纂。赦,是皇帝诏令一种,地位还重于令;格,用来防止奸邪的禁令;式,各种章程细则。
另外还有一种叫做编例,也是重要的法律形式和立法活动。其中是由中央司法机关或皇帝审断的案例,被相继沿用,成为惯例。编例是将原本临时性的断例进行汇编,上升为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形式。例由于形象、具体,使用时的方便、灵活,实践中经常出现“法令虽具,然吏一切以例行事,法当然而无例,则事皆泥而不行“的现象,甚至跃居于法令之上,造成宋代法制进一步混乱。
所以说大宋朝除了一本抄的《宋刑统》根本没有企图法典,而一般法律都是编敕的形式出现的。赵昺作为现代人不难想象出其中的混乱,大宋朝到自己已经是第十八位了,其间有多少事情发生,而敕更是不知道下了多少道,其中往往又是因时、因事的不同而颁布的。将这些全部作为法律实施,其中不免又重复或是矛盾,更因形势的变化而变得不合时宜,依然参照执行,恐怕自己都打起来了,不乱才怪。
本来赵昺准备在进入临安后,商议国是时将俢敕作为一件大事来做,以统一国家的法令,却被‘休养’了,事情自然也就放下了。今天想到官吏的问题,他觉得应该尽快实施,一者可以用制度的形式重新划定两者间的关系;二者官员也不必因为不知法令而无法视事,从而减少对胥吏的依赖;三者通过律法约束官吏和百姓
第847章 俢敕(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