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踏乡记之叹流水兮

首页
关灯
护眼
字体:
第87章 飘落残红秋风起
   存书签 书架管理 返回目录
全国范围内普遍施行。其类型可分为农村与城市两种社制。
    (1)农村社制
    农村立社的本意是劝农。
    元初,北方经过多年战争,农业生产遭到极大的破坏,田地荒芜,人民饥馑流窜。针对这一情况,元廷在至元七年(1270)二月建司农司,同时颁布农村立社法令。
    令文的主要内容是:以自然村为基础,原则上五十家立为一社,各种人户均须入社;社设社长,由社众推举年高、通晓农事、家有兼丁的人担任,免除其本人杂役,专务督促农业生产;社长监督社众,社众服从社长;每社设义仓和学校;社众之间和社与社之间在生产上互相协助。此外,令文还对兴水利、灭蝗害、栽桑枣、耕种荒闲土地等发展农业生产的具体措施作出规定。因农村的社最早是作为劝农组织建立的,故农村社制又被称为“农桑之制”。
    农村立社对元代前期北方农业生产的恢复起了积极作用。
    立社后五六年,农业生产就有显著增长。一些农业生产技术通过社的组织得到推广。元廷建立了农桑文册制度,责成社长、胥吏逐户调查登记,依式上报,以使国家每年掌握种植、垦辟、义粮、学校的数字,加强对农业的管理并保证赋税的征收。
    继立社令文之后,元廷还颁布了一些法令,使农村的社又成为行政系统的基层单位。社隶属在乡、都下面,社长除劝农外,尚需负责统计户口、征调赋役、维持治安和处理社内一般诉讼事务。当时乡、都设里正,社长即为里正下属。社长名义上由社众推举,实际上由地方官吏和村社富户指派;担任

第87章 飘落残红秋风起(7/14)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