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督头等全权大臣太子太傅文华殿大学士兵部尚书辽东总兵官平辽侯朝鲜总理刘招孙、大明国钦差全权大臣户部尚书辽东御史出使大臣乔一琦、日本国天皇陛下全权大臣征夷大将军德川秀忠、日本国全权办理大臣幕府老中土川利胜。
彼此校阅所奉谕旨,认明均属妥实无阙。会同议定各条款,开列于左:
第一款
嗣后大明过皇上与日本国天皇及两国民人均永远和好。无论何人在何地方,皆全获保佑身家。
第二款
日本约将库平银一万万两交与明国,作为赔偿军费。该款分作八次交完:
第一次两千万两,应在本约批准互换六个月内交清;
第二次两千万两,应于本约批准互换后十二个月内交清;
余款平分六次,递年交纳;
其法列下:第一次平分递年之款于两年内交清,第二次于三年内交清,第三次于四年内交清,第四次于五年内交清,第五次于六年内交清,第六次于七年内交清;其年分均以本约批准互换之后起算。但无论何时将应赔之款或全数或几分先期交清,均听明国之便。
第三款
日本将管理下开地方之权并将该地方所有堡垒、军器、工厂、山林及一切属公物件,永远让与明国。
第一、九州岛及其附属岛屿。关门海峡向西至福江、奈流浦;又对马岛向南至萨摩诸岛。该区域所有前开各城市邑,皆包括在内。
第二、琉球诸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
第四款
前款所载及黏附本约之地图所划疆
第322章 秋帆楼(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