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挽明从萨尔浒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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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2章 秋帆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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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国官吏负责,用以偿还部分战场赔款。
    第三、明国臣民在日本各藩购买经工货件若自生之物、或将进口商货运往内地之时欲暂行存栈,除勿庸输纳税钞、派征一切诸费外,得暂租栈房存货。
    第四、明国臣民得在日本通商口岸、城邑任便从事各项工艺制造;又得将各项机器任便装运进口,只交所订进口税。明国臣民在日本制造一切货物,其于各藩运送税、各藩税钞课杂派以及日本各藩沾及寄存栈房之益,即照明国臣民运入日本之货物一体办理;至应享优例豁除,亦莫不相同。
    第七款
    明国军队见驻日本境内者,应于本约批准互换之后三个月内撤回;但须照次款所定办理。
    第八款
    日本为保明认真实行约内所订各款,听允明国军队暂占守冈崎藩三河。又,于日本将本约所订第一、第二两次赔款交清、通商行船约章亦经批准互换之后,明国与日本幕府确定周全妥善办法,将通商口岸关税作为剩款并息之抵押,明国可允撤回军队。倘日本幕府不即确定抵押办法,则未经交清末次赔款之前,明国应不允撤回军队;但通商行船约章未经批准互换以前,虽交清赔款,明国仍不撤回军队。
    第九款
    盟约批准互换日起,应按兵息战。
    第十款
    凡明国臣民有怀怨及挟嫌日本人者,应先呈明领事官,覆加详核,竭力调停。如有日人怀怨明国人者,领事官亦虚心详核,为之调停。倘遇有争讼,领事官不能为之调停,即移请日本官协力办理,查核明白,秉公完结。
    第十一

第322章 秋帆楼(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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