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亡国时之现象。
(三)全国人民主张抗日,**则步步退让。十九路军在上海抵抗,**不接济。至所谓长期抗战,只是长期抵抗四个字,始终还是不抵抗。
根据以上三点,人民即有反抗此违背民主主义原则与无民权实质**之义务。[注释12]
他的老朋友章士钊,担任他的义务辩护律师。
1933年6月30日,国民党**最高法院终审判决,判处陈独秀有期徒刑八年。
在狱中,陈独秀有两个大书架,放着经、史、子、集,他埋头于钻研《说文》。1937年“七七”事变后,经胡适和天津南开大学校长张伯苓保释,陈独秀得以出狱。
濮清泉在《我所知道的陈独秀》一文中,回忆了一段重要史实:
陈出狱后,暂住在他友人家中。他说,董老(引者注:即董必武)衔中国共产党中央之命,曾去访问他一次,多年未晤,谈得很长。董老劝他,应以国家民族为重,抛弃固执和偏见,写一个书面检讨,回党工作。他说回党工作,固我所愿,惟书面检讨,碍难遵命。……
出狱后,陈独秀离开南京,在武昌双柏巷租了三间平房暂居。他的老朋友、当年北京大学教授王星拱,此时是武汉大学校长,有意聘他在武汉大学任教。他以“我所学亦无以教人”为理由谢绝了,在1938年7月由武汉入川,来到重庆。重庆是个繁华热闹的所在,已是贫病交加的他,在那里只住了一个月便深感不适。于是,带着老母(继母谢氏)和第四次结合的妻子潘兰珍(在高晓岚、高君曼之后,陈独秀还曾与施芝英
陈独秀凄风冷雨病殁江津(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