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克特》的冲突也是以身体上的灾祸——被蛇咬伤了脚为基础的,但“身体上的灾祸也只是进一步冲突的最远的原因和出发点”。
总之,自然性灾祸不应作为一种具有独立意义的偶然事件来表现,它们需要经过艺术必然性的处理,以一种阻碍和不幸事件起作用于艺术整体。
第二种,是由自身无法掌握的出身、地位、禀赋、性情所产生的心理冲突。
这里面又可以分出好几种情况,黑格尔分别分析了一些戏剧作品加以说明。席勒写的《麦西纳的新娘》和莎士比亚写的《麦克白》都牵涉到王位继承权的冲突;埃斯库罗斯的悲剧《俄瑞斯特三部曲》中写到国王阿托斯命令把俄瑞斯特杀死献神,这是由野蛮的特权者所引起的冲突;莎士比亚的《奥瑟罗》所写的是天生的禀赋性情——如妒忌,与合理原则的冲突。以上这一些,在黑格尔看来,都是由一些无法改变的客观条件起作用于心理,而导致的比较深刻的冲突。
第三种是心灵本身的分裂与矛盾,黑格尔认为这才是最理想的冲突。
以上两种冲突都有不自觉的成分,黑格尔说它们都带有“自然的”性质,指的是“人不是以心灵的身份所做的事”。一切深刻的冲突,两方之中无论哪一方都不应该出于无意的行动,“凡是心灵性的东西只有通过心灵才能实现,所以精神方面的差异也必须从人的行动中得到实现,才能显现于它们所特有的形象”。
这就是说,冲突的两方都应是主动、合理的。至少,是一方主动、一方合理的。先天和盲目,不能导致深刻。这种冲突一般起因于根据某种比
二、冲突双方都有罪都无罪(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