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第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宗族杀死子女的行为视同为杀人,凶手都将会被判处绞刑,帮凶流放三千里。
法律的第四条规定,任何虐待妇女儿童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严惩。任何未成年女子十六周岁以下均不准缠足,否则其父母会被流放三千里,已经缠足的未成年女子必须放足,成年女子则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是否放足。
法律的第五条规定,任何工场均不得招收低于十四岁周岁的未成年人,而招收十四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时,其报酬必须与成年人相同。
法律还规定,在家庭或者宗族中出现虐待导致受伤甚至致残的,不需首告,就要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最高可以判处流放三千里。
而妇女的财产权也有明确规定,女子的婚前财产,可以按其意愿给予后代,夫家和宗族不得掠夺。女子和离后离婚,其婚前财产必须还与女方。而家中的妾被赶离出家门时,男方必须予以其五年生活之资。
在这条法律的编者按指出:大明国内的任何未成年人,都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大明国提倡孝,但不提倡愚孝,圣人有云:“小杖则受,大杖则走。”父慈方能子孝,兄友才有弟悌。禽兽都知道要抚育好后代,希望在大明这个礼仪之国中,不要出现弃子不养,父母不赡的人伦悲剧。
这条新法律自然会引起广泛的争议,但争议是可以的,而法律既然已经公布,那就先要按照法律来执行。而为了保证法律能够实施,在各地开始进行州县的机构改革。
因为现在的知县知府已经不再负责审案,所以原来的衙役可以全部遣
第一百二十二章 《妇女儿童保护法》(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