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这个吞金兽不好养

首页
关灯
护眼
字体:
第两百二十三章 大股东小股东
   存书签 书架管理 返回目录
证明公司符合分配利润的条件,但大股东会滥用权利故意给不予分配的证据。
    这种情况下,胜诉的概率较低,一者小股东难以获得相关证据;再者利润分配事项属于公司自治范畴,法律也对此保持谦抑,会尽量尊重公司自决;三者法律也难以直接作出分配利润的判决。
    而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这个更难,因为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要求公司回购股权的条件,是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且符合法定的分配利润条件,公司却连续五年不分红,对该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公司收购其股权。
    但是如果啊,万一公司五年之内给股东分十元钱,那这一条就不适用了。
    所以有些绝望的小股东准备转让股权,退出公司,这也行不通……
    为什么?
    因为如果公司不回购股权,大股东也不接受小股东的股权转让,小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方转让,又无人接收。
    这时,小股东如同被吊在半空中一样,无计可施。
    从以上情况看出,小股东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付出的代价巨大。
    所以为什么说大股东可以一手遮天,为什么很多公司都喜欢有控股权,这就是原因了。
    所以要想解决这种事情的发生,只能够事先预防的。
    因为事后的话小股东的维权成本过高,是因为在合作之初,没有将与分红有关的内容进行约定。
    所以如果有小股东想要入股公司,那么最好在一开始的时候建议合伙各方事先建立合作规则,在章程中约定清楚。
 

第两百二十三章 大股东小股东(7/8)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