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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紧系统大腿搞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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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九十二章:天网法制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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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他人利益及人生性命安全的情况下的绝大多数行为都属于无罪行为。
    二,非威逼利诱、故意诱导情况下的任何自愿性行为,绝大多数可视为无罪行为。
    三,六岁以下,无责任能力幼崽所有一切行径可视为无罪,若有相关罪责,可推究其父母。
    之所以会弄出这三点要求,主要是因为,他们两个人都觉得,很多事情的矛盾点都在于这三方面。
    单纯杀人,很多人都会觉得杀人者有罪,这一点都是毋庸置疑的事情。
    可是如果是自杀,牵连其他人受到了伤害,就不知道怎么办了。
    如果那个自杀者再有一些合乎情理的,大家都比较同情的悲惨经历,那么,说不定还能捐款捐物。
    所以,不损害他人利益及生命性命安全的情况下无罪这一点就相当的重要了。
    你自杀,或者说不论想干什么事情都可以,但是,你不能在别人的房子里面自杀,你做的事情不能影响到其他人。
    这一点虽然看似不近人情,但其实是相当的符合法的标准的。
    人人都讲情的话,法就不能够叫法了,直接叫人情多好。
    还有,低于六岁的幼崽行为视为无罪,但可追究其父母这一点也是相当重要的一个条例。
    因为六岁之前,幼崽的很多行径都可以归咎于其父母身上,但凡只要不是带着记忆重生的那种,言辞行径绝对会受到父母影响。
    所以做了什么不好的事情,追究其父母责任,自然也不算什么过错。
    当然了,这三条其实只是最为粗略的一个基

第六百九十二章:天网法制布局(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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