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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无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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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7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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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不到位,有欠缺。按照规定,看守所的监管活动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但从此事可以看出,检察院法律监督作用没有发挥出来。也从侧面反映了一个现象,即看守所有服务于侦察的嫌疑。因此现在好多权威专家与部门呼吁,看守所管理应该上升到法律层次,而不能只在行政系统内部进行规定。
    公安机关的性质既有行政性也有司法性,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无形的扩大了公安机关的权力。拿看守所这次发生的事来说,如果检察机关能够履行赋予的权利,能够多关注看守所管理,就可以发现看守所日常管理中的漏洞,就可以避免公安机关这种类似灯下黑的事情发生。可能检察机关要叫屈,说什么公安机关过于强势,不配合等等,其实还是你们不愿意得罪人,是老好人的心态在作祟。
    这里我要特别指出的是,县公安局内部管理存在重大问题。做为专门负责政治思想工作,做为专门负责干部队伍建设的领导,做为享受副处长待遇的局二把手,公安局政委就没有发挥应有的监督、指导作用,这就形成了一家独大的现状。这不但不利于队伍建设,也存在滋生一言堂甚至腐败的隐患。
    针对看守所发生的这件事,我有几个疑问要提出来。看守所是对罪犯和犯罪嫌疑分子临时羁押的场所,那么伤者何喜发究竟是什么身份,为什么要被关到看守所?罪犯?犯罪嫌疑分子?即使他是这样的身份,那也不能仅凭一句话,仅凭局领导来认定,而是要走相关的手续,尤其要有法院或检察院的认定才行。请问,公安局履行相关手续没有,是否见到了两院中任何一院的手续?
    在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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