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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穿明末之荒海平波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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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解决问题的两种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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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条约》终于首次将国家支持的海上私掠行动定义为非法,荷、葡、澳三国一致同意,在南洋海域,“所有未经宣战的抢劫行为均视为海盗行为,三国海军将在这一领域展开军事合作,共同维护海上运输的安全……”

    注意,这个条款只限于南洋海域,根据三国达成的共识,所谓南洋海域,北界为大员岛与大陆的海峡,南界为帝汶岛南部海域,西起马六甲,东至吕宋群岛以东海域,在这个范围内,所有国家——包括且不限于条约签字国的海上力量,均不得授权私掠或者变相授权任何船只采取私掠方式进行海上劫掠,如有发生,三国将视此类行动为战争行为。

    葡荷两国代表最终同意了澳洲方面的提议。

    此外,《三国自贸条约》还规定了三国相互开放新安城、帝力港、古邦港和欧库西港的投资,并提供贸易便利的内容,对于葡萄牙人来说,因为这个条约所涉及到的南洋地区不包括澳门,葡萄牙帝汶总督辖区已经完全开放了所有港口,而南洋海域澳洲和荷兰还有许多重要的贸易港口,比如巴达维亚、安汶等,于是澳荷两国又就双方其它港口的投资和贸易便利问题,展开了一轮的单边谈判。

    朱徐二人明确要求荷兰方面,本条约应当适用于两国在南洋海域的所有港口,这意味着,澳洲人的船只——当然也包括葡萄牙人的船只,可以自由停靠包括安汶和巴达维亚在内的三十多个荷兰贸易港和海岸贸易栈,并在那里做生意。

    自然的,在贸易便利和税收优惠等方面,应该跟进入古邦港同等待遇。

    当然了,作为交换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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