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非和平崛起

首页
关灯
护眼
字体:
第四百四十四节 帝国架构终成型
   存书签 书架管理 返回目录
况不佳难以视事的可以选择自愿逊位。列入族谱的皇室成员在三代内不得从政或担任议员,不得参加任何政治组织。

    中华民主帝国实行爵位制度,爵位分为三类:

    i、皇家爵位:皇帝(女皇)、亲王(公主)、郡王(郡主)、公爵(县主)、侯爵(县夫人)、伯爵(伯夫人)。

    ii、世袭爵位:公爵(女公爵)、侯爵(女侯爵)、伯爵(女伯爵)、子爵(女子爵)、男爵(女士爵)。以上均可以享受皇室产业的相应供奉,世袭降等,至子爵后收回爵位。

    iii、国家授予爵位:伯爵(女伯爵)、子爵(女子爵)、男爵(女士爵)为不可世袭爵位,用于奖励对中华联邦做出具有时代意义的特别巨大贡献的公民及国际友人,仅本人可以享受皇室产业的相应供奉。

    另外,皇室还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授予帝国公民或国际友人亭候(女亭侯)、爵士(女爵士)爵位,为不可世袭荣誉爵位,主要用于奖励各行业做出巨大贡献,取得巨大成就的公民及国际友人(或追授于有特殊英雄事迹的烈士),授予爵位时一次性发放表彰奖励金。

    二、国家政府首脑:(首相、副首相)

    首相、副首相的产生是由每五年一届的首相大选选举产生,只有获得至少一个政党和四个市级选区联合议会推荐的两位公民组成的竞选伙伴有权参加首相、副首相竞选的初选,在各省级选区联合议会分别组织的初选后,得到票数总额最多的三对竞选伙伴参加全国首相大选。全国公民按照各省、直辖市、加盟联邦根据人口不同划分不同选

第四百四十四节 帝国架构终成型(5/9)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