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娇妻美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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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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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明末冯元飙曾针对一些阁臣自称只供票拟,不是宰相,以推卸责任的话,批驳说:“夫中外之责,孰大于票拟”(《明史》本传)。这在一定意义上,是符合事实的。
    第二,由于票拟是下达皇帝诏令的正常途径,所以明代内阁限制皇帝滥下手诏、中旨的斗争,更加制度化。当时一般的做法是:各类文书全归口于内阁票拟,疑难者由皇帝召阁臣一起商议决定;但必要时皇帝也可在禁中主动提出自己关于政事和用人的意见,通过手诏、中旨(或宦官传口谕)下内阁票拟。对于这类手诏等,内阁可以奉行,也可以拒绝,全都合法。《明史》卷一八一《徐溥传》:入内阁。孝宗弘治五年,“中旨”给一革职者复官,溥等言:陛下“即位以来,未尝有内降(意即全都通过正常途径由内阁票拟),倖门一开,末流安底,臣等不敢奉诏”。八年溥等又言:“数月以来,奉中旨处分,未当者封还,执奏至再至三,愿陛下曲赐听从……”。“奏入,帝嘉纳焉”。同上卷一九○《杨廷和传》:世宗以孝宗侄、武宗堂弟身分嗣位,欲崇亲生父(兴献王朱祐杬,已死)为“皇”,群臣反对。帝召阁臣杨廷和等,“授以手敕,令尊父母为帝后”。廷和退而上奏说明理由后曰:“臣不敢阿谀顺旨”。“仍封还手诏”。世宗坚持己见,“当是时,廷和先后封还御批者四,执奏几三十疏。帝常忽忽有所恨”。廷和因乞退休。继任者蒋冕、毛纪继续不肯奉行旨意,毛纪且上言曰:“曩蒙圣谕:国家政事,商确(榷)可否,然后施行。此诚内阁职业也。臣愚不能仰副明命,迩者大礼之议(即崇兴献王事),平台召对,司礼传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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