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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越1630之崛起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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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章 财计(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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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之国,至今不过五十载,国用之增加,本就需较旧大陆诸国为速。况且吾国之政策,以扩张霸权为要,与以和平政策为事者之小国颇为不同,军务、外交、殖民、情报、司法、行政、卫生、教育、建设、农工商及公债费用等等,包罗万象,日渐繁多,军务、民政费用之增加,已灼然可见。”
    “而且,近年以来,政府之费用日增,社会与经济活动之性质,亦日趋复杂,因此中央与地方支出分划之问题,遂形重要。”这位被人称为“孔处长”的中年官员继续说道,看起来谈兴颇浓的样子:“吾国有国税、地税之区分,然就吾观之,亟待改进之处颇多,且亦为下阶段吾人努力之方向。上月税务总署成立财税划分委员会,专司研究中央、地方财源划分之大计。划分原则与中央、地方职务分配一致,简括述之有三:一、事之关于一般人民之利益者,应归中央;事之属于地方利益者,宜归地方。二、事之需要高深技术及智力者,宜归中央;事之需要精细监督者,应属地方。三、行动之需要一致者,应归中央;行动之因地制宜者,宜属地方。”
    “职务之分配,是财源划分之要素,兹根据此原则,分配各种重要之支出,属于中央财政支出举例,一者军费——安全为全社会最大之利益,故军费由中央支出;二者司法费——法律一致及执行统一,亦为全社会之利益,故由中央支出;三者外交费——外交以国家为主体,故无论中央政府外交之费用还是地方区县外交之费用,应均由中央开支。中央与地方俱有者,如警察费、教育费等。其中,警察之设,为保持国家秩序,固属大众之利益,按照原则,

第四十九章 财计(二)(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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