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着黎华抿嘴的样子,毕文谦先自嘲了一句,“咱们这样的公司,国内应该还不多见,相关的合同也没有成熟的模式,所以,咱们也不必害怕创新。这里,先谈谈之前我和黎华商量过的一点儿想法——原则上来说,一首歌从最初的创作开始,到最终成为音像制品卖到消费者手里,期间参与出力的每一个环节,都应该有比例分成的权利。当时我们商量的分成比例是——作词人10%;作曲人10%;演唱人10%;编曲人10%;演奏者5%;唱片制作人5%;前期成本出资人20%;宣传平台环节10%;销售保障环节10%;环境保障环节10%。单就演唱人,也就是歌手这一个环节来说,如果以个人身份参与,那么就是10%的分成收入。但现实中,人的精力是有限的,越是对艺术有追求的歌手,花在技艺磨砺上的心血和时间也会越多,难免会对其他方面的事情有些力不从心。无论是个人的学习生活,还是参与唱什么歌的选择与争取,这些各种事情,当事人很可能处理得不理想,所以,我们公司,把歌手签下来,就将负起相关的责任来。相应的,属于歌手的10%的分成收入,也应该有一部分属于我们公司了。就以夏林为例子,她虽然很有天赋,但实话实说,她现在的水平,离国内顶尖儿的歌唱家,还有很远的距离。在她能够持续出唱片,被人民所喜爱,产生经济效益之前,无论是她的吃穿用度,还是培养她成长,都需要花钱——对于相对普通的家庭来说,不仅这笔钱往往承受不了,相应的音乐教育资源也难得获得。很可能,国内有很多像夏林这样的好苗子,连被人察觉的机会都没有遇到,就在生活的
第一百二十九章 偶像歌手约(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