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陆树说。
肖玮继续说,“2012年2月23日收到的正本提单,证明合同已经生效并且已经履行完毕。”
“被告!”法官问。
“不需要!”陆树说。
“托收凭证,证明原告秦祥生已经履行了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
“不需要!”陆树说。
“原告秦祥生在民庭xxx作为被告赔偿原告XXX万元人民币第xxxx号的判决书,导致众多消费者因食用被告交付的泰国香米后,造成人身损害问题,以证明被告存在的泰国香米存在质量问题。”
审判长看向被告席,“这一条,被告需要质证吗?”
陆树说,“这一条我反对,此项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我方当事人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问题。”
“原告需要答辩吗?”
童皓说,“我想问被告律师,你是否看过民庭xxx做出的第xxxx号判决书?”
“看过。判决书并没有直接说明消费者是食用我方当事人的泰国香米而导致人身损害的。”
童皓点点头,“审判长,书记员,可否将被告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做好笔录?”
审判长说,“书记员?”
书记员回答,“已记录在内。”
童皓满意地看了陆树,点点头,“审判长,我没有需要答辩的,可以继续举证了。”
“继续举证。”
“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以及在水稻培育专家出具的泰国香米的成分报告
第九章 庭审现场(上)(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