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为法律,但公布期满在国会闭会或众议院解散后者,不在此限。
第九十三条法律非以法律不得变更或废止之。
第九十四条法律与宪法抵触者无效。
第十章会计
第九十五条新课租税及变更税率,以法律定之。
第九十六条现行租税未经法律变更者,仍旧征收。
第九十七条募集国债及缔结增加国库负担之契约,须经国会议定。
第九十八条国家岁出岁入,每年由**编成预算案,于国会开会后十五日内,先提出于众议院。
参议院对于众议院议决之预算案修正或否决时,须求众议院之同意,如不得同意,原议决案即成为预算。
第九十九条**因特别事业,得于预算内,预定年限,设继续费。
第一〇〇条**为备预算不足或预算所未及,得于预算案内设预备费。预备费之支出,须于次会期请求众议院追认。
第一〇一条左列各款支出,非经**同意,国会不得废除或削减之:
一、法律上属于国家之义务者;
二、履行条约所必需者;
三、法律之规定所必需者;
四、继续费。
第一〇二条国会对于预算案,不得为岁出之增加。
第一〇三条会计年度开始,预算未成立时,**每月依前年度预算十二分之一施行。
第一〇四条为对外战争,或战定内乱不能召集国会时,**经国会委员会之议决,得为财政紧急处分。
但须于国会开会后七日内,请求众议院追认。
第一〇
第144章 天坛宪法草案(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