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落)一体。松赞干布的建政是以十二小邦的原有组织为基础的,但是,把它们贯穿起来的却是获得赞普倚重的贵族,这一点保证了组织上的统一与政权的稳固。而促成他们与赞普联结的既是共同的利益,又有一定的传统习惯,此即会盟与盟誓制度。在松赞干布以后,除了盟誓之外,更主要的是依靠以王权为宗旨的法律制度来约束。由此看来,松赞干布统一青藏高原后建立的,是赞普领导下的部落首领联盟体制。尊重拥有巨大军事势力的部落首领的权力与利益,十分重要。在松赞干布统一青藏高原以后,即扩大施政范围,逐渐建立起一套军政区划体系,更全面地体现包括赞普本人在内的贵族们的利益。吐蕃将全体属民纳入军事体制下的部落组织之中,并将所有辖区划分为五茹六十一东岱。茹(ru)即“翼”,分支。东岱(stong-sde)即“千部”、“千户”。茹和东岱是吐蕃军政体制的两个基本单位。吐蕃王朝还将属民区分为“桂”和“庸”两种,“桂”被视为贵族、武士阶层的高等属民,他们主要从事军事征讨。“庸”则是为战争服务的勤杂和后方支援人员,地位低下。
把吐蕃王朝辖区组织起来的,是其军政体系与行政区划,而使吐蕃王朝各辖区得以向心运转的,却是它的官制系统。在吐蕃王朝成立以前,这一系统的核心就是军事民主制式的部落首领议事制度。吐蕃王朝建立以后,旧的传统仍保存下来,但其比重有所减轻,发挥巨大作用的是新的官制系统。部落议会中首先突出的是盟主的权力,由形成王权,这是应统一政权的需要而产生的。《新唐书?吐蕃传》说:“其俗谓
101、东方有条江,遥远的东方有条河(2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