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强曰赞,丈夫曰普,故号君长曰赞普。”“赞普”一名,自南日伦赞时产生,其出现时已具有“王”的含义,逐渐成为“王”的专称,为悉补野家族所独有,并且被神化,藏史多称其为“圣神赞普”和“天赞普”等。
公元655年,吐蕃大相葛尔?东赞域宋于高尔地(vgor-ti)写定法律条文,吐蕃王朝开始有了自己的法律。《新唐书?吐蕃传》称:“其刑,虽小罪必抉目,或刖、劓,以皮为鞭佚之,从喜怒,无常算。其狱,窟地深数丈,内囚于中,二三岁乃出。”这刑、狱真是简单而又残酷。据说唐人严怀志被俘后,即在其掘地为牢的监狱中受尽了苦楚,最后他用手挖出旁洞得以逃出,可谓壮举。
吐蕃王朝还有严整的军法,“其举兵,以七寸金箭为契。百里一驿,有急兵,驿人臆(膊)前加银鹘,甚急,鹘益多。告寇举烽。”“每战,前队尽死,后队乃进。”
吐蕃王朝的各项制度是在不断进行的军事扩张之中建立起来并不断完善的,所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有作用与反作用力”,正是这不断完善的制度又转而推动了王朝的扩张活动。最能显示吐蕃王朝荣耀的就是它的武功。
“高原第一高手”在吞并象雄(羊同)、苏毗等部以后,即于唐太宗贞观八年(634年)遣使通贡。太宗皇帝也派行人冯德遐前往抚慰,以示回报,松赞干布十分高兴。他听说突厥、吐谷浑皆添列唐朝附马之位,得尚公主,于是便派使者随冯德遐一起,带着珍宝去长安请婚,太宗未许。使者返回后,告诉松赞干布说:“初至大国,待
101、东方有条江,遥远的东方有条河(3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