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同样,法院可能将较多的共有财产判给赚钱能力相对较弱的一方,因为通常法院会认为,相对赚钱能力较弱的一方而言,赚钱能力较强的一方更容易挣回离婚中失去的金钱。”
杨橙皱眉插言,“也就是说,在判决过程中,相对弱势一方会更有利一些?”
拉汉姆作为律师,对措辞一向很谨慎,想了一会儿才回答道,“可以这么说,但也不绝对,准确的说,法院的判决对于付出努力挣得或维护财产的一方是有利的。
当法庭对家族企业进行分割时,通常将全部份额或大部份份额判给经营企业的一方,与此同时,法庭不仅考虑是由哪一方挣得财产,而且会寻求解决夫妻双方离婚后的经济问题,如果企业与家庭的价值大致相当,那么通常,法院会将企业判给经营企业的一方,而将家庭判给另一方。”
杨橙诧异的挑了挑眉头,“那如果是家庭主妇或者收入较低的一方怎么办?还是按照偏向弱势的依据来判决?”
对此拉汉姆笑着解释道,“法院会充分考虑这一点,考量作为家庭主妇一方配偶为操持家务或抚育子女所作的贡献。
通常,家庭主妇能够让在外工作的另一方转更多的钱,每个法官的判罚不一样,有些法庭认为,家庭主妇长期在家操持家务容易与社会脱节,会削弱其赚钱能力,如果一方能够证明其因此而导致失去获得进修或工作经验的机会,继而获得更高收入的话,那么这一点可能成为获得更多共同财产的优势依据之一。”
顿了一下,继续补充道,“还有一点要着重强调,分割财产时,如果配偶其中
第八百四十五章 婚前财产公证?(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