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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乡记之叹流水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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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章 嫣然一段撩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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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岁时就将整个前脚掌弄骨折、弯曲回去,从而限制其自然生长。
    除了缠足,我们还可以在宋朝的婚姻制度、财产分割上看出女子的地位。
    按照当时的规定,如果一个家庭要分家时,女儿也是可以得到一部分财产的,“在法:父母已亡,儿女分产,女合得男之半。”而女子分得的这部分财产有个专业术语,叫作“奁产”,就是以办嫁妆的名义分给她们的,而这部分“奁产”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如果兄长将这部分财产据为己有,女子是可以告上衙门的,“处女亦蒙首执牒,自讦于庭府,以争嫁资”。
    宋代女子能不能提出离婚呢?
    我们一般以为“休书”只是单方面的,只能男子休妻,不能女子休丈夫。其实,古代也有离婚,叫“和离”,这在宋代是很普遍的事情,甚至有时候妇女主动提出离婚。如宋人应俊说:“为妇人者视夫家如过传舍,偶然而合,忽尔而离。”这说明了一个什么现象呢?并不是后来所说的“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女子完全是可以主动提出离婚的,“视夫家如过传舍”,完全不担心再嫁的问题。
    我们再看两则宋人离婚的例子,根据王明清《玉照新志》记载:“郑绅者,京师人,少日以宾赞事政*府,坐累被逐,贫篓之甚。妻弃去适他人。”这则故事就更有意思了,妻子嫌弃丈夫穷,便主动抛弃他,另嫁他人。
    另外,洪迈《夷坚志》记载:唐州有一个富商叫王八郎,他在外面有了情人,嫌弃结发妻子,妻子便“执夫袂,走诣县,县听仳离而中分其资产。王欲取幼*女,妻诉曰‘夫无状,弃妇嬖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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