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女若随之,必流落矣。’县宰义之,遂得女而出居于别村”。丈夫在外面有了外遇,想要休了妻子,妻子则先下手为强,一把拉着丈夫来到县衙离婚,衙门不但让她胜诉,还分得她丈夫一半资产并获得女儿的抚养权。
不仅如此,宋朝的法律还保护妇女主诉离婚的部分权利。
如“不逞之民娶妻,绐取其财而亡,妻不能自给者,自今即许改适”,就是说丈夫没有能力养活妻子,妻子就有权利离婚。此外又规定,“夫出外三年不归,听妻改嫁”,丈夫离家三年不归的,妻子也是有权利改嫁的。“被夫同居亲属奸辱,虽未成,而妻愿离者,听”,如果妻子遭遇了夫家亲属的性侵犯,即便是未遂,也是可以离婚的。这种婚姻关系已经很先进了,绝对不是单方面的“休妻”,真的是“和离”。
(2)有人说,女人缠足流行于元代。
他们说,元代的女子地位很低,甚至用鸡狗不如来形容;还拿出了“四等人”、“初夜权”等说法,来证明蒙古人很野蛮,很下贱女人。汉家女子都是为了躲避这些蒙古人才家家缠足,人人过着“大门不出、二门不迈”的生活。
其实,这些说法都是明朝人对外族人执政的污蔑。
元朝是一个能接受西方文化,自由奔放的一个朝代,曾被马可.波罗誉为“世界的童话,东方的乐园。”你说,这样一个社会,怎么会去禁锢女性,下贱女人呢?
元朝曾颁布了一部法典叫《大元通制》,它第一次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了男女的平等地位。
法典中明文规定:
1.诸以女子
第63章 嫣然一段撩人处(11/13)